退耕还林补助政策(一)政策解读国家于 1999 年开始试点, 2000 年,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0 〕 24号) 。我省在经过 2000 年和 2001 年在大安市、敦化市进行退耕还林试点后,于 2002 年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建设工程。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2 〕 10 号)规定: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政策, 保证退耕还林健康顺利进行, 2004 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 2004 〕 34号)。通知规定: “从今年( 2004 年)起, 原则上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中央按每公斤粮食( 原粮)1 40 元计算, 包干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补助标准和兑现办法, 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根据此通知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联合下发了《关于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补现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明电〔 2004 〕3号), 通知规定:“从 2004 年起,我省将向退耕户补助粮食实物改为补助现金”,“粮食补助改发现金后的具体标准为每斤粮食补助 0 68元”。这样, 国家按每亩 140 元下拨粮食补助资金, 我省按每亩 136 元标准下拨, 每亩留 4元, 用作省级以丰补歉资金, 现存于“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标准一直没变。(二)政策问答 1 、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粮食补助标准为: 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 100 千克。补助粮食( 原粮) 的价款按每公斤 14 元折价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 20 元。 2 、退耕还林补助年限是多少? 粮食和现金的补助年限,退耕还草补助按 2 年计算; 还经济林补助按 5 年市场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按 8 年计算。 3 、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期满后,是否还继续给予补助?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7 〕 25号) 文件规定: 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 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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