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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备案申请的税收政策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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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 研发费加计扣除备案申请的税收政策讲解
(学习资料)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税收政策讲解(学习资料)
一、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5)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要求的通知》(穗科信字〔2012〕50号).
税收政策讲解(学习资料)
二、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税收优惠
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如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税收政策讲解(学习资料)
三、税收政策所指的研究开发活动内容
(一)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注意:作为大型企业,出于社会形象、社会影响力的考虑,有时会投入一些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开发,这一类的支出不属于企业准予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因为,这项投入所取得的人文科技成果一般是公益性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没有直接的经济回报。研发费用一定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直接有关,而不是间接有关。
税收政策讲解(学习资料)
三、税收政策所指的研究开发活动内容
(二)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税收政策讲解(学习资料)
三、税收政策所指的研究开发活动内容
(三)下列各项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
1、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3、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
4、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5、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
6、其他非研究开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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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发项目范围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以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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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可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内容
符合规定项目范围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税收政策讲解(学习资料)
五、企业可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内容
注意(一):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与《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的范围的不同,同样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四点第(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不同。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其实有两个概念,一个是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概念中的研发费用,另一个是企业财务核算中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研发费用。现在许多企业拥有自己的研发机构,维持这个机构运转的正常费用,是企业研发机构因存在而发生的费用,会计核算上是研发费用;只有研发项目立项批准之后,研发期间内,为了研究而发生的研发费用,才属于税法意义上的研发费用;当研发的项目符合“三新”项目的条件时,研发费用才是准予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应特别注意: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或年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报送的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表和每年度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表,与加计扣除时研发费用的归集表相比,内容不相同,前者比后者范围要广。如在人员人工方面,“高新认定指引”并没有区分在职或外聘,只规定了“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范围较广,可以认为既包括在职人员,也包括外聘人员。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则明确规定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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