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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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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行政执法主体: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执法机构
1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不按要求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不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的;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不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规定的单据的;对进口酒类商品不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的;酒类经营者不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不足3年的。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商贸行业管理科
2
酒类经营者流动销售散装酒的;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或不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的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商贸行业管理科
3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将酒类商品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的。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商贸行业管理科
4
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或不按要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
商贸行业管理科
5
批发、零售、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的;批发、零售、储运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的;批发、零售、储运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的;批发、零售、储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的;批发、零售、储运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
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商贸行业管理科
6
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情况的;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
商贸行业管理科
7
伪造、租借、买卖和涂改酒类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的。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商贸行业管理科
8
无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业务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酒类产品,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违法生产、经营酒类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商贸行业管理科
9
既无酒类生产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业务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其生产设备、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经营酒类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商贸行业管理科
10
超越许可证范围擅自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业务的。
超越部分按无证生产、经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商贸行业管理科
11
向无酒类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批发酒类或从无酒类生产或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商贸行业管理科
12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识等标志的;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假冒专利、盗版复制的。
责令其公开更正,没收侵权商标和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制造工具,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假冒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三十条第(一)项
商贸行业管理科
13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执行标准的酒类产品。
责令其公开更正,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假冒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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