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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非农指标”相关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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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非农指标”相关政策
一、 非农建设用地
根据《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
易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深府 (2011)198 号文”),“非农建设用地”是指,按照 1993 年《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和 2004 年《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 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 其中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含统建楼用地) 和公共设施用地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 但深圳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经本所律师访谈龙华规划委社区服务科了解,深圳市 2004 年对宝安区(指标村所在的大浪街道当时属于宝安区, 现已属于龙华新区) 的农村户籍人员进行城镇化改造时,宝安区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已转变为城镇居民, 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具体地域范围由深圳市政府批准决定) 同时被征为国有。作为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方式之一,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及其继受单位) 和个人可按照下列标准获得非农建设用地的补偿:
(一)工商用地,按 100 平方米 /人计算;
(二)居住用地,按 100 平方米 /户计算,建筑面积不超过 480 平方米;
(三)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按 200 平方米 /户计算;宝安区按照《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规
定,已经全部划定了所有非农建设用地的位置、 面积及坐标,并不存在未划定(即指标与土地未对应)非农建设用地的情形。
二、 非农建设用地指标
根据深府 (2011)198 号文第六条规定,非农建设用地以原行政村和自然村为单位
建立指标台帐,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台帐应记载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划定、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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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等内容,应包括工商用地指标、居民住宅用地(含一户一栋住宅用地、统建楼用地)指标和公共设施用地指标。 另据《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
好股份合作公司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置换及合作开发决策管理工作的通知》 的规定,“非农建设用地指标” 是指由建设管理部门核定的非农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因此,本所律师理解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置换, 实质是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调整置换(为表述统一,统称为“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置换”),即核减原非农建设
用地所对应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 并将该指标按比例调整至调入的土地。 调整置换后,被调入的土地即变更为“非农建设用地”,从而享受深圳市关于非农建设用地的相关政策。
三、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置换
根据深府 (2011)198 号文和《龙华新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深龙华办〔 2013〕109 号文”)第五条规定,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调整置换:(一)已通过城市更新计划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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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by2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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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