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道路车辆安全要求
本标准要求了厂区道路车辆安全管理的职责、要求、检验和考评。
本标准适合用于全部出入企业生产区域的各类车辆。
物流运输单位负责各自车辆在企业厂区内的安全。
相关车间、部门、新安化工驻镇营销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业务联络单位的各类车辆在厂区内的安全。
安全环境保护部负责厂区内各类车辆的监管。
厂门、厂区内的道路、弯道、坡道、交叉路口及严禁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要求并结合详细情况设置交通标志,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
厂内各类车辆必需遵守《工业企业厂区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 及企业相关管理要求。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需良好,定时检审合格。机动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必需持证。凡违反上述要求的车辆及驾驶员一律不得进入企业。
各类车辆按以下限制速度行驶:进门及拐弯处5km/h,直行线路20km/h。
车辆在厂区内行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禁止“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需正确佩戴阻火器,门卫严格进行检验。
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从主大门进出,进出厂门须下车推行,并停放在指定车库。
小型汽车从主大门进出,自觉接收门卫的问询和检验,并停放在指定车位,通常不得驶入生产区域,如确需进入生产区域,须到生产运行部办理尤其通行证 见附件 并按指定路线通行。
各类货车严格根据企业相关要求办理对应的手续,从货运大门进出。暂时进出的需办理尤其通行证后按指定的路线通行。门卫负责严格检验并做好统计。
车辆进入厂区内必需按要求停放,槽罐车必需停放在接卸区或待卸区,车辆停止后,必需拉紧手刹,并拔下钥匙,禁止在厂区道路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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