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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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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 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 号)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考核部分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度管辖的并且已进入商业运营的发电厂。地(市) 、县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及其调度管辖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华东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华东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照本细则具体实施调度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和结算。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 、电力调度交易 1 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东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东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 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电网公司制定的保供电方案和措施, 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监管机构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在并网发电厂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检查。并网发电厂应落实安全检查的各项整改措施, 并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抄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1 第十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 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证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黑启动方案, 并报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提高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第十一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 4 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并网发电厂应按《华东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的规定, 及时、准确地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第十三条并网发电厂应按《华东区域发电机组(厂) 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暂行)》、《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暂行)》的要求开展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第三章调度管理第十四条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并网调度协议( 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 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不得无合同交易、无协议并网运行。 1 第十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指挥, 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 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 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 由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考核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 % 。(一)未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 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 、励磁系统(包括 PSS ) 、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安全稳定控制装置、 AGC 、 AVC 装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 (二)不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现场值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 延误电网事故的处理; (五)不执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六) 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 10 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报( 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 详细情况 1 待查清后汇报); (七)发生调度管辖设备误操作事故,未在 1 小时内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第十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的参数管理规定。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 装置) 参数, 并对所提供设备( 装置) 参数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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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