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 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 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 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 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对 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对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消除 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 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 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 作他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 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 应当根据项目法人 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 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 批准。
第二十二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 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 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
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 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 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 模板工程;
(四) 起重吊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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