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定义ﻫ ※ 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很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利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及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
二、宪法的形式特征ﻫ 1,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共性:
1)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ﻫ 2)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ﻫ 3)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4)内容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2,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区别: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国家除外)ﻫ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 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机关。
B,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
3,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1)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章程,根本法。
2)宪法所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之所以为总章程也)
A,国家的主权归属和政治统治的形态和基础。(根本制度层面)
B,有关国家生活中的基本体制和原则。(国家和社会运作层面)
C,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权利的范围界限和具体内容。(操作约束层面)
4, 1)对法的最高效力。
A,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依据和基础,为普通立法提供立法原则。
◎ 宪法是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ﻫ B,普通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ﻫ ◎ 普通法是将宪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为可操作规则,目的是促成宪法规范的落实和实现。
◎ 2)对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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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人”,一切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能都主体的概括和统称。ﻫ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无人有权超越宪法。
5,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1)是由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特点决定。ﻫ 2)表现为:ﻫ A,制定程度与普通法律不同:ﻫ ◎ 制定机关不同,由专门制宪机构指定,非普通立法机关。
◎ 草案的通过程序不同,宪草是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普通法律是半数。
B,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ﻫ ◎ 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特别的限制。中国: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
◎ 宪法修改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 有的国家还规定有修宪内容的限制。
三、宪法的本质ﻫ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本质、核心的价值)。ﻫ◎ 保障人权的功能,凸现着宪法的本质属性。ﻫ◎ 宪法的内容包括国家权力的基本运行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 保障是首要的、核心的价值。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ﻫ◎ 近代宪法,
◎ 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的三大任务:(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动因)ﻫ— 反对封建复辟,- 防止工农革命,- 培养本阶级管理国家的人才 ﻫ◎ 在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这一点,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一致。
◎ 民主主体的普遍化,即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确认各社会阶级的政治地位。
A,宪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是其以根本法形式确 认阶级斗争成果、巩固本阶级统治地位的法律武器。
B,宪法的内容和形式受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决定和影响,是各阶级社会政治地位的动态反映.
◎ 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宪法也随之完全变化,宪法类型更替。
◎ 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在同一类型的民主政治内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只发生量的变化时,宪法内容和形式随之作出部分调整、修正和补充.
◎ 确认同一类型民主政治的宪法,在不同国家现实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影响,在内容和形式上也有不同的特点。ﻫ C,宪法与其他法律在表现统治阶级意志过程中的特点:宪法比起他法律更集中、更全面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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