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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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江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研究
姓名:王全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指导教师:蔡永民
20080601
摘要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当前物权变动理论较为理想的一种立法模式,在物权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与物权变动相结合,既能全面保护动态安全,又能兼顾静态民事主体的利益。公示原则的目的在于使人知晓,其基础功能是定纷止争。我国采取的是公示要件主义的立法模式,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特殊动产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使人信赖,以保护物权交易的安全为使命,可满足市场交易迅捷和安全的诉求。动产的占有和交付以及不动产的登记都具有公信力,其实质是保护交易当事人对于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信赖利益,可以体现社会正义与公平。物权变动有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三种模式,债权意思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模式都有各自的优势,但均不适应我国的现状,而债权意思主义模式则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一种模式,我国应摒弃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保留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对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予以坚持。在此基础上,以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为主体,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对这种物权变动模式进行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公示公信制度进行了一定完善,有不少值得肯定之处,如规定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质审查制度、更正登记制度和异议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制度、明确当事人和登记机关的责任等等,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如统一登记制度的规定不完善、未建立与实质审查模式相适应的配套制度、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规定存在不足、预告登记制度的规定得过于简单、没有规定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性质以及与赔偿有关的内容等等,应针对这些不足之处进行一定的完善,如以司法机关为不动产登记机关、引入公证制度、补充完善对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相关规定、补充完善预告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补充完善与登记赔偿责任相关的一些内容等等,这些可以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奠定坚实的基础。关键词: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物权变动模式;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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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签名:蟊名:王互弓、乙/名:,,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江南大学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凝:校、日臣/、\’.
绪论第一节选题的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关系更为复杂,经济往来更为频繁,维护正常的财产流转秩序,保护主体的合法权益便成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致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鲁啤啊段锶ǚā闶钦庖灰G蟮姆从场N锶ǚǖ睦斫夂褪视美氩开对其基本原则的把握,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当前物权变动理论较为理想的一种立法模式,在物权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可谓物权制度的根基。公示使物权的设立和移转公开化、透明化,将观念中的交易外化为一定的物质形式,使得物权人之外的第三人知悉物权变动的情况,避免因不知情而受到损害,从而实现交易安全,而公信原则则重在保护交易中根据不真实的公示以及错误的认识而为错误之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随着理论研究的逐渐深入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它与物权变动相结合,既能全面保护动态安全,又能兼顾静态民事主体的利益。物权法对于公示公信原则及其相关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有很多值得肯定之处,但是也存在不少缺陷,有必要对其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和研一、选题的理论意义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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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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