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章程集团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相关企业集团法规、条例之相关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集团经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本集团企业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本集团)。
第三条 本集团的关键企业为_________。注册地址为_________。
第四条 集团组员必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收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团的宗旨
第五条 集团的宗旨是:充足发挥专业化和协作化的优势,进行规模化经营。依据市场经济规律,利用优秀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模式,对企业进行优化组合,同时不停地、有效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去开拓市场不停地提升集团在国际我国市场的竞争力,从而使每一个集团组员全部取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三章 集团的组织结构
第六条 本集团是以关键企业为主体,由多个独立法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标准下组成的企业联合组织,不独立负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本集团由关键企业(母企业)、紧密层企业(子企业)、半紧密层企业(参股企业)三部分组成。
(一)关键企业(母企业):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二)紧密层企业(子企业):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三)半紧密层企业(参股企业):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第四章 集团关键企业的主导作用和功效
第八条 关键企业应制订本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投资计划、年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盈余分配方案,并对其子企业、参股企业相关人事、经营、财务和投资的重大决议提出意见。
第九条 关键企业应成为企业集团的投资中心、财务结算中心、资本经营中心,内部监控中心和服务中心。
第十条 关键企业经其子企业股东大会或全体股东尤其决议经过,可和子企业签定支配性协议,直接行使原应由子企业行使的部分权力。
支配性协议中应有保障子企业中其它股东利益的条款。支配性协议须用书面形式。关键企业和其子企业签定支配性协议的,应对子企业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关键企业及其子企业承包、租赁的其它企业,在承包、租赁期间视为企业集团中的子企业。
关键企业可设置非法人的分企业。
第十二条 关键企业作为其子企业,参股企业的股东,应经过子企业、参股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对子企业、参股企业的经营决议行使股东权利。
关键企业对其分企业及无法人地位的下属部门,行驶经营决议权。
第十三条 关键企业编制企业集团的资本预算,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对项目进行分析并决定其是否包含到资本预算中。
第十四条 关键企业以剩下收益的大小考评其子企业、参股企业的经营业绩。
第十五条 关键企业设置企业集团的财务结算中心,负担企业集团的资金计划,资金筹措、资金调整和资金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的财务结算中心接收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关键企业行使企业集团资产经营中心的职能,调整企业集团的投资结构,重组、优化企业集团的资产存量结构,提升资产收益。
(一)对于资产收益或资产收益高于基准收益率,发展前景好的子企业,根据法定程序采取增资、扩股等措施,扩大规模;
(二)对于资本收益或资产收益低于基准收益率,无发展前景的子企业,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或经子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和其余企业合并或终止企业;
(三)对于长久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子企业,依法申请宣告破产;
(四)对于参股企业,依据资本收益情况,增购或出售关键企业持有股权。
第十八条 关键企业以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为中心,建立企业集团内部的监控调整系统。
关键企业对其分企业、子企业就影响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变动的各项原因,进行系统分析和监控,建立企业效益评价体系,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第十九条 关键企业应按企业集团章程要求为企业集团组员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管理、信息及市场采购和销售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条 企业集团组员相互之间的交易应遵守公平等价标准。关键企业不得采取显示公平的价格、债权债务往来等方法转移子企业利润、财产,使子企业发生亏损,损害子企业其它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关键企业的控股股东在处理和其它企业的经济往来时,不得侵犯关键企业和其它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关键企业和子企业、参股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应该根据各自持有的股份百分比或出资份额进行;企业章程对利润分配措施有要求的,也可按企业章程要求办理。
关键企业拥有控股权的子企业及参股企业的可供股东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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