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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标准.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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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标准.doc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一个很重要的 理论和实务问题。在理论上,我国过去对这一问题存在着 不正确的认识。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证明标准这一问 题上,没有进行修改。因为理论上的不正确认识,导致了 实务中的不恰当操作。本论文通过对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 二概念的辨析,指出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是不同的概念, 并得出结论:证明要求与证明标准之间就证明而言,是本 质与外在的关系。通过对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和客观真实 的证明要求的辨析,论证科学的证明要求应当是法律真实。 通过对一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多元的盖然 性占优的证明标准的辨析,论证科学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应当是多元的盖然性占优的证明标准。然后对完善我国的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提出笔者的一些意见。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科学标准完善
一、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
当前学者对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使裁判者形成确信的程 度。如Pet erMurphy认为:证明标准“是指履行举证责任 必须达到的范围和程度。……是证据必须在事实裁判者头 脑中造成的确定性或盖然性的程度,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
事人在有权赢得诉讼之前使事实裁判者形成确信的标准。
从证明责任的履行来看,证明标准是证据质量和证明力的 测试仪。”[]]
第二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衡量证明成功的尺子。 如汉斯・普维庭认为:证明标准是一把尺子,衡量何时证 明成功;同时证明标准也决定对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 它决定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心证。[2]刘金友主编《证 据理论与实务》认为:证明标准是指衡量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证明要求的具体尺度,或者是达到法定证明要求的具 体条件。[3]
第三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证据份量的对比。如卞 建林等认为:证明标准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的 份量相对于对方当事人举证的份量来说,应当超过多少。 [4]
笔者认为,诉讼证明标准是衡量当事人主张成立的具 体尺度。上述各位学者的观点从不同角度揭示了证明标准 的本质。第一种观点主要从法官裁判的角度揭示证明标准 的本质,第二、三种观点主要从当事人角度揭示证明标准 的本质。笔者认为诉讼证明标准不属法官自由心证的范畴, 诉讼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固然由法官进行权衡,当事 人自己也完全可以预测,所以诉讼证明标准应由法律明确 规定,应从法官和当事人两个角度作出规定。所以可以这 样定义诉讼证明标准:诉讼证明标准是由法律所规定的,
由法官在认定事实过程中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过程中所使 用的用以衡量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及其论证是否已达到证 明其主张成立程度的具体尺度。达到诉讼证明标准,则认 定其主张成立;未达到诉讼证明标准,则认定其主张不成立。 而所谓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即规定于民事诉讼立法和适用 于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明标准。正因为它是民事诉讼的, 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各有不同的价值追求, 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调整手段和调整强度也不相同,所 以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应当是不相同的。
二、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
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是否是同一概念?对这一问题必须 首先进行探讨。如果它们是同一概念,就没必要对之进行 区分。如果它们是不同的概念,就必须对之作出区分并进 而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
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证明标准和证明要求这两个语词有 两种不同认识:1•认为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是同一概念。 如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认为:证明标准、证明要求、 证明任务等术语系同一概念,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证明 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标准。[5] 不同的概念。如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认为:应当区分证明
要求与证明标准,指出“证明要求与证明标准有关。证明 要求是法律要求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而证明标 准是衡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的具体尺度。” :6]
笔者认为,证明标准和证明要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不应将这两个概念相互混淆。
1•证明要求是诉讼证明所要达到的目标。证明要求与 证明任务、证明目的、证明目标的含义基本相同,是指在 诉讼中,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活动所应 当达到的目标。证明要求的确立,与人们对证明本体的认 识有关。所谓证明本体,是指待证事实即证明对象的“真 实性”。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由于受人类思维 认识客观世界的历史发展阶段制约,人们对证明本体以及 诉讼证明的价值功能的认识有一个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 按照其历史发展逻辑,曾经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的神示真 实、法定证据制度的形式真实、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实质 真实以及我国过去倡导的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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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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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