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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村社会保障法的问题研究 [辽宁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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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村社会保障法的问题研究 [辽宁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组成部分,但伴随本省社会经济体制转型、人口老龄化及城镇化进程的加紧,严重减弱了家庭和土地保障功效的发挥。为实现党在十七大提出的让农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和农村社会保障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所以有必须在此探讨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和处理方法。
  辽宁省农村社会保障的现实状况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过低。依据本省新农保政策的要求,60岁老人拿到国家基础养老金为每个月55元,而市、县两级政府对于个人账户缴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十二个月不低于30元,根据现在物价水平,仅能达成最低保障水平。
  2、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不足。近几年辽宁省新农合发展快速,覆盖率和报销百分比逐年提升,但因为新农合筹资标准较低,受诊疗药品价格较高、报销药品范围限制,农民“看病贵,看大病更贵”现象依然存在。
  3、农民工取得的社会保障十分有限。因为农民工进城务工,游离于农村社保和城镇社保之间,没有出台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措施,使得农民工参与各项社会保险的覆盖率比较低。据调查显示,只有%的农民工参与了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参与了医疗保险,部分地域医保的参保率只有%,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能力较弱。
  4、失地农民同时失去土地保障。土地保障是农民最主要的社会保障,土地担负着农民家庭经济关键收入、生活开支、儿女教育等方面重担,但因为征地赔偿法律法规和政策滞后和征地赔偿标准较低等原因,致使农民利益受损,征地纠纷增多。
  辽宁省农村社会保障的问题
  1、户籍制度成为社会福利的分配工具。因为二元化的户籍制度,致使户籍充当划分社会保障的标准,不但把居民划分为城市和农村居民,还使其分别享受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在住房、就业、教育等方面的待遇,而农村居民这些方面的待遇只有依靠自己去处理。
  2、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社会保障社会化程度比较低。社会保障是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关键内容。广大城镇居民能够享受社会保险,使其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础生活不受影响,而农村居民享受的保险种类显然远远落后于城镇居民。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覆盖面也覆盖面也较低,大部分农民无法享受。社保社会化程度比较低关键表现在统筹层次过低,目前辽宁省基础实现了县级统筹,还无法达成省级统筹,致使社保只能在县级区域内发挥作用,而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还远远无法满足农民在贫困、年老、患病时的需要。
  3、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较大,资金渠道较为单一。资金是农村社保顺利运行的主要基础,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方案》要求保险资金的筹集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政策扶持的标准。这么的话,个人缴纳的比重偏大,加重了农民个人的负担;而政府和集体投入的百分比过小,减轻了政府和集体的责任。依据统计,本省农村居民2021年人均纯收入为8297元。由此可见,农民人均纯收入偏低,而政府财政投入又较少,各个地域集体组织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使得集体补助标准不一样,致使单纯依靠以个人缴纳为关键方法的社保资金渠道过于单一,社保资金缺口较大。
  4、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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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