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城市绝对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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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今天我们来研究城市地租问题,仍然应在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创造性的分析论证。本文主要以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为基础,对中国社会主义城市绝对地租的形成原因,形成条件和来源进行探讨。
关键词:马克思;地租理论;社会主义;城市;绝对地租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6-0158-01
一、马克思的建筑地段地租理论
建筑地段地租是工商业资本家和房地产资本家为建造工厂、商店和居民住宅等使用土地而支付的地租。城市土地主要是用来建筑工厂、商店和居民住宅等。因此可以说,建筑地段地租理论与城市地租理论基本上是同一的。建筑地段地租既包含级差地租,也包含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
按马克思的建筑地段地租理论,土地位置对级差地租量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这是建筑地段地租第一个明显的特点。一般来说,在离城市中心较远的郊区或者附近农村,可以利用的建筑地段比较多,建筑地段级差地租同农业地租接近,数量相对较少;而越是靠近城市中心繁华地区,建筑地段级差地租量相对较大。土地所有者对建筑地段地租的产生处于被动地位,这是因为建筑地段地租的增加,主要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条件的改善造成的,这是建筑地段地租第二个明显的特点。
某些建筑地段,由于所处位置的特殊性(如市中心最繁华地段),其经营者的产品价格就具有垄断性并能带来垄断利润。因此,建筑地段也存在垄断地租。而且随着城市土地的日益稀缺,土地私有权的垄断性不断增强,因而垄断地租成为建筑地段地租的主体部分。这是建筑地段地租的第三个重要特点。
二、社会主义城市绝对地租的存在原因
在中国经济理论界曾长期流行的一种观点认为,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土地私有制消灭了,绝对地租就不存在了,其中当然也就否定了社会主义城市绝对地租的存在。事实证明,这种观点不仅违背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而且也不符合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中国现阶段的城市土地仍然存在着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并要求在经济上加以实现。恩格斯发展了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他在1872年发表的《论住宅问题》一书中指出:“消灭土地私有制并不要求消灭地租,而是要求把地租――虽然是用改变过的形式――转交给社会。所以,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一切劳动工具,无论如何都不排除承租和出租的保存。”社会主义消灭了土地私有制,但并未消灭土地所有权及其垄断。中国现阶段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是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制。在现阶段土地还没有归全社会所公有,还存在着多个土地所有者主体,因而仍然存在着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并要求在经济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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