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评价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招标代理业务水平,保证招标代理工作质量,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招投标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从事规模以上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服务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心组织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的项目代理服务信息进行评价记录、量化评分,并负责对评分结果的汇总和公布。
具体参与评价的人员(以下简称参评人员)为:招标人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公证机构公证员、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公共资源交管办工作人员、中心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代理服务评价,应按照客观公正、认真严谨的原则,严格执行“一标一评”。不得借评价干预招标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不得借评价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代理服务评价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需主动回避,不得干涉。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招标人代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代理服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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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主要内容为:服务及时主动情况、工作效率情况、工作质量情况、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情况等。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代理服务评价主要内容为:服务评标准备充分、组织严谨、程序规范、衔接顺畅情况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情况等。
第七条 公证机构公证员、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公共资源交管办工作人员、中心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代理服务评价主要内容为:人员到位、工作质量、服务规范、衔接顺畅情况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情况等。
第三章 评价方式及工作程序
第八条 参评人员应按照“一标一评” 的要求,在评标结束时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实际情况对照“招标代理机构项
目代理服务情况评价表 (见附件) ”评价内容,先在优 (分)、良(分)、一般(分)、差(分以下)四个等级中进行相应
项目代理服务评级确定,再按评级确定的对应评分区间给予量化得分,签名确认。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参与评价的人员按对应评分区间给予量化得分:
(一)编制的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严重失实或与招标范围明显不符;或招标文件存在明显排斥或限制其他投标(申请)人竞争的不合理条款。
(二)由于招标代理工作失误而严重影响其代理的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造成评标结果错误或引起纠纷。
(三)对各类质疑、 投诉、举报处理不当或不配合处理,
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不服从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
(五)擅自修改已备案通过或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或招标代理文件前后矛盾造成投标文件偏差。
(六)未及时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影响后续工作;或对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不仔细,造成潜在投标人确认错误,但未影响开评标结果的。
(七)由于代理工作准备不充分(如组织开评标活动的项目组人员不足、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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