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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相关法律问题探析.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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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摘 要: 近年来仓单质押业务随着国内各商业银行物流金融相关业务的开展而成为市场关注的 焦点。由于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形成的质权,与其他质权形式存在诸多不同,文章 着重从仓单这一特殊的质权形式出发对仓单质押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物流金融 仓单 仓单质押
   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7)11-089-02
  
  仓单质押是物流银行“融通仓(注)”业务中的一种,属于存货融资。在实践中,中小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原材料采购与产成品销售普遍存在批量性和季节性特征,这类存 货往往占用了大量宝贵资金,仓单质押业务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这是仓单质 押业务成功的主要原因。
  仓单是指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有价证券 。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设立的一种质权,它与动产质押等质权形式在质押标的物、
设立及效力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其特殊性。
  
   一、仓单及仓单质押的性质
  
  仓单是仓储物保管人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具有如下性质:
  。我国《合同法》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合法取得仓单意味着拥有仓储物的所有权。仓单发生转移,仓储物的所有权也发生转移。
  。我国《合同法》规定,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 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即仓单上记载有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且法律对仓单的格式有 严格的要求。我国《合同法》规定仓单上应当载明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此外还规定 仓单必须有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记载规定的事项。我国《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记载事项中 ,有的为绝对必要事项,有的则为相对必要事项。缺少绝对必要事项的仓单没有法律效力;
缺乏相对必要事项的仓单仍然有效,但须依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仓单的无因性是指仓单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成仓单 的原因为要件。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签发仓单后,仓单持有人对保管人即可行使权利,而 对取得仓单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就是说,仓单持有人无论是否为存货人,都可以行使仓 单所代表的权利。另一方面,仓单又具有文义性,即仓单的权利义务仅依其上所记载的文义 而确定,不能以仓单以外的其他因素加以认定或变更。
  仓单质押从性质上来看,属于权利质押。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可以作为权利质押 的权利包括仓单和提单等。另一方面,仓单是物权证券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代表仓储物所 有权的有价证券,在仓单质押中,提取仓储物的权利是仓单质押的标的权利。因此,仓单质 押在性质上为权利质押而非动产质押。
  
  二、仓单质押的设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4条、76条及81条的规定,仓单质押需具备两个条件:即(1) 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仓单。仓单质押合同自仓单交付之 日起生效。仓单质押与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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