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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
一、事假:职工请事假, 3 天以内由镇党委、政府负责
人批准,超过 3 天由县委组织部门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备
案。
二、病假:以医院证明为依据,由请假天数决定批准权
限,按允许天数休息。如需住院治疗的人员,须持县级以上
医院出具的证明,就医期间药费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它
各项费用自理(工伤除外) 。
三、休假:按照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填写休假申请表,交
镇党委、政府领导审批后,按规定天数休假。
四、婚、丧假:按规定天数写出请假条, 交镇党委政府、
县委组织部门审批,超过规定时间以事假论。
五、销假:上述各项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到办公室销假,超假部分领导同意后按事假论。如超假将按
违反管理制度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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