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重点监管船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通告 2008 年第 8号)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重点监管船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 8年3 月5日江苏海事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通告。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重点监管船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促进航运企业和船舶守法营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以下简称江苏海事局)辖区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所有船舶。第三条江苏海事局负责重点监管船舶的审核、变更及撤销,以及对外公布等管理工作。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具体负责重点监管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江苏海事局重点监管船舶: (一)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 12个月内在安全检查中被禁止离港的, 其他船舶在 12个月内在安全检查中被禁止离港 2次以上的; (二)在江苏海事局辖区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三)在江苏海事局辖区发生海事违法行为,拒绝接受调查或擅自逃逸的; (四)持假船舶证书或证书主要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五)三分之一以上的船舶已被列为重点监管船舶的航运公司的所有船舶; (六)弄虚作假、伪造船舶资料,或者对抗主管机关管理的航运公司的所有船舶; (七)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存在影响装货作业安全和航行安全缺陷的; (八) 在长江江苏段 12个月内发生 2次以上失控险情的船舶。第五条有第四条情形之一的,由发现地海事管理机构及时上报江苏海事局, 江苏海事局审核批准后列入重点监管船舶范围。第六条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对于重点监管船舶实施到港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措施,对于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如存在影响装货作业安全和航行安全等隐患的,还可以采取包括不得装货作业的强制措施。对于在长江江苏段 12个月内发生 3次以上失控险情的船舶,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应采取一定期限内禁止进港的强制措施。对外国籍船舶采取禁止进港措施的, 应按相关程序通知船旗国政府。第七条江苏海事局及时公布和更新重点监管船舶名单。第八条重点监管船舶在江苏海事局公布后12个月内没有发生本规定第四条(一)、(二)、(三)、(四)、(五)、(六)、(八)项所列情况,或第(七)项缺陷已纠正的,航运公司或船舶可向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提交撤销“重点监管船舶”相关材料。第九条撤销“重点监管船舶”的相关材料包括: (一)报告表一式两份; (二)被列入“重点监管”的原因及整改证据; (三) 12个月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四条中相关情况或缺陷已整改的书面报告。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对提交的撤销“重点监管船舶”相关材料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及时上报江苏海事局;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航运公司或船舶, 并说明理由。第十条江苏海事局对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应予及时撤消;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上报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的重点跟踪船舶直接纳入本办法的重点监管船舶进行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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