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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船舶铭牌管理办法(海事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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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立法评估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海事立法质量,充分实现立法目的,推动海事立法的适时调整和完善,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事管理机构承担起草或参加制定的海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评估,适用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制定的海事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评估,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立法评估包括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立法前评估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海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总称“海事法律规范”)立法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草案内容的科学性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立法后评估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在海事法律规范实施一段时间后,对其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和影响因素进行跟踪调查和综合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第四条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对海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评估工作。各直属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其自身承担起草的地方性海事法规、规章的立法评估工作。中国海事局和承担起草地方性海事法规、规章的各直属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统称为“评估机关”)的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海事立法评估工作的组织开展、协调和监督。第五条海事立法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和科学系统的原则。第二章立法前评估第一节海事立法建议项目评估第六条中国海事局法制部门在编制上报交通运输部的年度立法计划建议书前,应当对拟列入建议书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评估。第七条直属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在向地方人大、人民政府报送地方性海事法规、规章的立法建议前,应当将拟列入地方人大、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建议项目提交本机构法制部门进行评估。第八条中国海事局各业务部门在制定海事规范性文件前,应当将制定建议项目报请法制部门审核同意。法制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建议项目进行评估。第九条海事立法建议项目评估包括必要性评估和可行性评估。第十条海事法律、法规、规章建议项目的必要性评估,主要包括:(一)立法形式的必要性评估,即立法事项是否属于应当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的范畴;(二)立法背景评估,即立法事项是否存在立法空白或者需要提高立法层次;(三)立法事项的重要性评估,即立法事项是否为重大安全、管理问题或者当前海事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中比较突出,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第十一条海事规范性文件建议项目的必要性评估,主要包括:(一)上位法对调整事项是否尚未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二)是否属于为执行上位法的规定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第十二条海事法律、法规、规章建议项目的可行性评估,主要包括:(一)立法建议是否符合交通法规体系框架的要求;(二)拟定立法实施后的积极效果预测;(三)拟定立法实施后的消极效果评价及其对策;(四)为有效执行拟定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五)立法时机是否成熟。第十三条海事规范性文件建议项目的可行性评估,主要包括:拟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预期效果;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的可执行性。第十四条海事立法建议项目评估以召开论证会方式进行。评估机关法制部门应当邀请立法机关人员、管理相对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对海事立法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形成评估结论。第十五条海事立法建议项目的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海事立法建议项目是否报审或立项的重要依据。第二节海事立法草案评估第十六条中国海事局负责起草的海事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立法草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制订程序规定》进行审核和报批。第十七条直属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承担起草的地方性海事法规、规章,在向当地有关部门上报海事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之前,应当经过本机构法制部门组织的评估。第十八条海事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完成后,应当提交中国海事局法制部门进行评估。 未经评估的海事规范性文件,不得对外发布。第十九条海事立法草案评估包括整体构思、条文表述、结构内容和规定适用四个方面。第二十条对整体构思的评估包括:(一)制定目的是否明确;(二)规定是否具有针对性;(三)制度设计是否符合海事管理发展方向;(四)规定的具体制度是否与制定目的相一致。第二十一条对条文表述的评估包括:(一)用词是否准确,句式是否标准;(二)概念、术语是否规范;(三)语言是否简明、易懂;(四)文义是否清晰。第二十二条对结构内容的评估包括:(一)内容和结构是否完整;(二)体例编排是否清晰、合理;(三)具体规范的逻辑结构是否完整;(四)规定的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五)规定的内容是否与现有相关规定相协调、衔接;(六)具体规定是否必要和适当。第二十三条对规定适用的评估包括:(一)规定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符合适用区域的实际;(二)规定内容是否便于操作;(三)规定的监管程序是否高效、透明;(四)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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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