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法律尽职调查
发布时间: 2015-09-22 09:15:28 ? 作者:罗婷婷 ? 来源:?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我要评论(0)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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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荣获第七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 ? ? ? ? ? ? ? ? ? ? ? ? ?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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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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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来源于证券市场,现在广泛运用于证券、债券上市发行及相关企业并购、增资扩股等商业项目中,随着我国企业债务融资产品的不断创新,为企业债务融资产品出具法律意见书而开展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也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从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角度阐述法律尽职调查的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并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大家参考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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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尽职调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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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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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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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企业债务融资法律尽职调查的理解
(一)对法律尽职调查的理解
(二)对债务融资工具法律尽职调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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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律尽职调查的工作流 程和方法
(一)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律尽职调查的工作流程
(二)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律尽职调查的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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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律尽职调查的几点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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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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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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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也翻译为“审慎调查”),原意是“适当的或应有的勤勉”,最早的“尽职”概念指的是做事时应有的谨慎态度。如果说可以将谨慎态度区分为“相对轻微的谨慎”、“一般意义上的谨慎”和“非同寻常的谨慎”,那么“尽职”通常指的是“非同寻常的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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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的最初目的系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尽职调查”一词起源于美国,来源于证券市场,在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规定,若证券发行人或证券承销商可以证明自己已对发行证券的公司展开了“谨慎性”调查,且在调查过程后对所发现的问题向广大股民或投资者进行了披露,则他们就可以不对未发现或者无法披露的信息承担责任,这样的尽职调查可以使得证券经纪和交易商避免承担更多的责任[1]。在商业交易中,尽职调查是保障商业活动合理、有效进行的重要手段,尽职调查不仅适用于企业IPO上市、公司债发行、新三板上市、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等证券、债券有关业务,也广泛运用于企业并购、增资扩股等项目。证券/债券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根据侧重点的不同,各自形成了一套有关尽职调查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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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试从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涉及的法律尽职调查的工作程序、方法进行阐述并提出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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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企业债务融资法律尽职调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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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法律尽职调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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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律师尽职调查”作为一个法律概念首先出现于2001年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编报规则第12号》第五条[2];2007年5月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3]所述的“核查和验证事实”即是法律尽职调,其准确的定义可以理解为: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和所服务项目的需要,遵循依据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对项目中有关联性的法律事实进行调查及核查,并对调查及核查的结果做出法律分析和判断的活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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