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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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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化管理, 保证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的正确 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 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筑业营业税征税范围
第三条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 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 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 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 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二)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 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 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在内。
(三)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 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 工程作业。
** 电信工
(五)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 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
地、搭脚手架、爆破、绿化工程、有线电视安装等工程作业。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 凡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
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 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 对工程承包公司按“建筑业”税目
征收营业税。 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只负责工
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实行BT (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以下简称 BT模式)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 (以下简称自建) 建筑物后销售, 其所发生的
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自建行为,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与兴建单位 (业主) 应为
同一单位或个人;
(二)施工单位为兴建单位(业主)内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非独立
核算机构,施工人员是兴建单位(业主)的在职职工,施工人员与兴建单位(业
主)不结算工程价款,施工人员劳务报酬为从所在单位领取的工资。
第三章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
第五条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单位, 是指从事建筑业的企业、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军事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六条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承包、 分包的, 分别以承包人和分包人为纳税人。
自建建筑物对外销售的,以自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第七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从事建筑业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
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
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提供建筑业劳务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以发
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八条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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