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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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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的要求,确保我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的质量,使考试发证机关公正、廉洁、高效地履行公务,不断提高我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的水平,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开展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的机关。ﻫ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我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ﻫ  依据主管机关授权开展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的各级港务(航)监督(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关)应根据职责范围,按本规则第二章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形成文件,使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在连续的质量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二章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ﻫ 第四条 质量方针和目标
  我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质量总方针是:不断提高船员技术业务素质,保障船舶营运安全,  我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总的质量目标是:先进、公正、廉洁、高效。ﻫ  各考试评估发证机关应依据质量方针确定质量目标,并使质量目标与质量总方针协调一致,以确保各级人员能理解质量方针并贯彻执行。为保证质量方针能够落实,主管机关将对各级考试评估发证机关实行检查(审核)制度。
 第五条 责任和权力ﻫ  (一) 各考试评估发证机关要严格执行主管机关颁布的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各项规章,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
(二) 各考试发证机关应遵照本规则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明确与质量活动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以组织机构图的形式表述,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各考试发证机关应特别对下述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予以规定:ﻫ  1. 考试发证部门领导;
  2. 专业主考官和评估人员;ﻫ  3. 命题、组卷、评卷人员;
 4。 监考人员;ﻫ  5。 受理申请和资格审查人员;ﻫ  6. 证书和证件的制作及保管人员;
  7。 签证人员;
 8。 船员档案管理和试卷保管人员;ﻫ  9. 质量体系内部审核人员。
  (三) 各考试发证机关应在考试、评估和发证各阶段建立与质量体系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规定各机构的隶属关系、职责范围和联系方式。机构的设置应考虑质量职能和监督两个方面.
  第六条 考试、评估和发证人员ﻫ  各考试发证机关应建立文件化程序,以保证:
 (一) 从事船员考试、评估发证和管理的所有工作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学历和资格,熟悉船员管理法规体系和技术范围,熟悉质量体系的运作,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并保持持续的专业适任能力。ﻫ (二) 从事船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按章办事,廉洁自律,公正,不以权谋私,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ﻫ (三) 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定期对从事船员考试、评估、发证工作的各类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考试学、质量管理、本职业务、新科技知识、国内有关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海事组织的新要求。培训结束后,应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以保证其教育培训质量。全国船员考试、评估、发证人员都应取得主管机关颁发或认可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其工作。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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