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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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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
交通警察合法权益, 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 根据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
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
录交通警察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装备配备标准, 为道路执勤执法和事
故处理等执法岗位的交通警察配备符合技术标准的执法记录仪。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
和监督检查, 加强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的管理, 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在
执法监督中的作用。
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
记录仪。
第六条 交通警察上岗执勤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
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执法记录仪能够正常使用。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可以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
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 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
行全程录音录像, 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现场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注意
记录交通违法事实、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告知的规范用语是: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监督我的执法行为, 本次执法全程录
音录像。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交警支队、大队应当指定人员,确定计算机、移动硬盘等设备,统一
存储保管本单位交通警察的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每日工作结束后 24 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
声像资料交本单位指定人员下载、存储。
第十二条 交警支队、大队应当建立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为交通警察
建立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执法记录仪编号、警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进
行分类存储和检索,并设置调取查阅权限,统一规范管理声像资料。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为 3 个月。 作为证据使用的声
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四条 遇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
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交通警察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
打交通警察的;
(三)参与处置发生在道路上的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备份保存必要的。
第十五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声像资料,未经上级批准,
不得调取;确因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后可调用,但应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六条 交警大队、中队负责人应当每天对本单位交通警察佩戴、使用执法
记录仪等情况进行检查、 督导。 专职、 兼职法制员应当对本单位交通警察当日处
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涉及群众投诉的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台帐。
第十七条 交警支队、大队法制部门负责对各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声像
资料记录及反映的交通警察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通报, 并将检查情况纳入执
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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