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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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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镇江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安监〔2017〕25号)、《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安监规〔2017〕2号)及镇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其它行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愿、社会参与。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自评报告、申请材料、评审报告、证书样式、牌匾样式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评审组织
第四条  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三级评审组织单位)主要负责标准化评审的组织工作,具体承担受理标准化评审申请、形式审核申请材料、督促评审单位开展评审、抽查标准化评审报告、复评标准化企业现场、公告、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等工作。
第五条 三级评审组织单位应有满足开展工作需要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及专职工作人员。
市安监局授权镇江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承担三级评审组织单位职责。三级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三级评审单位)为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三级评审单位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配备满足各评定标准评审工作需要的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及专职评审人员。三级评审单位按合同约定向服务对象收取技术服务费用,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监督。
第七条  评审人员包括三级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外聘的评审专家,评审员应具有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标准化评审标准,评审员一般供职于一家评审单位。评审专家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够独立开展标准化评审工作,取得评审单位的聘书, 评审专家除本单位工作外一般受聘于一家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应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原则开展评审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评审程序
第八条  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申报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 自评。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应通过国家
应急管理部网站(服务栏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
第十条  申请。申请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双重”预防体系;
,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新增3人以上职业病;

申请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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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