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上海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上海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doc上海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
  童其芳指出,妇幼卫生是基本卫生的重要组成部门,坚持妇幼卫生的公益性,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保护和增进妇女儿童健康是全州妇幼卫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下文是上海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作用,保障儿童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保护的对象是居住和进入本市的妇女和不满六周岁的儿童。
  第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家庭和公民都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四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对儿童实行优先保护的原则。
  对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者,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主管和执行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妇女、儿童保护工作。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设立妇女儿童保护委员会。委员会主管检查、督促、协调本条例的实施,讨论、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重大问题。
  委员会在检查保护妇女、儿童工作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接受检查。
  委员会有权对拒不执行本条例的责任者,发出《督促执行书》。接到《督促执行书》的,必须在十五天内执行或者作出答复。
  委员会有权对管辖问题上的争议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应当按委员会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劳动、教育、卫生、工商、技术监督、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妇女、儿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事件。
  第八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和有关组织,应当发挥社会监督的职能,支持、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本条例,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提出保护妇女、儿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妇女的保护
  第九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凡适合妇女劳动的工种和岗位,单位在招工、招聘时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也不得附加歧视妇女的条件。单位在调整劳动组织时,对男女职工应当同等对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各种途径为妇女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妇女在选择职业时,应当正确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集体需要的关系。
  各行各业均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各单位应当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妇女保健的规定。
  第十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学校在招生时,应当坚持择优录取的原则。除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专业外,不得附加限制女生入学的条件。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的培养教育,提高女职工的政治思想、文化、业务素质。
  第十一条 妇女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

上海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hxhcwq
  • 文件大小20 KB
  • 时间2021-05-14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