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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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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
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采购人应当组织验收人员对供应商履约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大型或复杂的,采购人无能力组织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协助组织技术专家进行采购验收,具体由采购人负责,或按照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执行。
集中采购机构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采购人职责
第七条 采购人应加强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领导组织机构,并在履约、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
第八条 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第九条 采购人在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做好组织接收和验收的准备,原则上在货物交付使用、工程竣工或服务到位后的7个工作日内或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验收意见;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同时拒绝支付价款,并及时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一)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
(三)被采购人评定为政府采购服务质量或设备质量评价差的,并经复核属实的;
(四)其它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货物已收到或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等字样,验收人和单位领导应当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验收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采购经办人原则上与验收人分离。
第十二条 验收报告是支付合同价款的必要文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或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第十三条 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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