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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执行实务中拒执罪的适用和完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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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执行实务中拒执罪的适用和完善思考
关于法院执行实务中拒执罪的适用和完善思考 论文摘要 执行难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引起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及普通民众的普遍关注。执行难原因众多但惩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是很重要的原因。解决执行难最现实、最有效的措施就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来惩处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但在司法实践中拒执罪运作程序设置有诸多不合理因素导致拒执罪启动难、适用难、处罚轻已经成为影响执行的重要因素。本文针对拒执罪构成要件、适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述和分析;同时就拒执罪适用程序修改为公诉为主兼被害人自诉原则、修改刑罚方法和明确量刑处罚幅度以及完善“情节严重”的犯罪标准等完善构建观点以期真正实现罪刑相当的处罚原则切实做到有效的惩罚与教育犯罪最大限度的保护所有合法债权缓解执行难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司法权威。(全文约6950字)
以下正文: “拒执罪”始见于我国1979年刑法“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是1997年《刑法》修改中完善的罪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通过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__年8月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13条的解释》先后对刑法第313条款的含义和司法适用作了专门的解释。多年来“拒执罪”成了《刑法》中利用率最低的条款之一。《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是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明知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或者有义务协助执行而拒不协助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上述法条规定的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做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1) 一、我国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一)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亦即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1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5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有以下三种:一是被执行人为公民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负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
二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是担保人、协助义务人及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犯罪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和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维护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会造成法律效果的缺失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如因确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或因不能预见、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或自然灾害而无法执行的不属于故意拒不执行或不协助执行不构成犯罪。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的能力。“拒不执行”是指以各种手段拒绝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各种手段既包括 “硬抗”不执行也包括“软抗”不执行不论其行为为公开或隐蔽、是采取暴力形式还是非暴力形式都可以构成拒执罪。“情节严重”应综观案件的全部情况具体分析可从拒不执行的行为程度执行标的情况实际危害结果及行为人罪过程度等方面分析确定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共列举了“十一种”情形而且还规定了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兜底条款。
(五)刑罚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六)程序规定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罪由公安机关主案侦查。《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该解释明确规定拒执罪应以公诉案件处理。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构成犯罪的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二、拒执罪司法适用现状及分析 拒执罪在各地法院适用情况不一笔者就所处的四川省某城区基层法院为例拒执罪从通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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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