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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法总则编.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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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7 【中文标题】台湾民法总则编【英文标题】【发文文号】【颁布日期】 1982-01-04 【实施日期】 1983-01-01 【有效性】有效【失效日期】【颁布部门】台湾地区【全文】台湾民法总则编 1982 年1月4日民国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十月十日施行七十一年一月四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八、十四、十八、二十、二十四、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十二~三十六、三十八、四十二~四十四、四十六~四十八、五十~五十三、五十六、五十八~六十五、八十五、十一八、十二九、一三一~一三四、一三六、一三七、一四八、一五一及一五二条条文,七十二年一月一日开始施行。第一章法例第一条(法源) 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惯;无****惯者,依法理。第二条(适用****惯之限制) 民事所适用之****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第三条(使用文字之准则) 依法律之规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写,但必须亲自签名。如有用印章代签名者,其盖章与签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号,代签名者,在文件上,经二人签名证明,亦与签名生同等之效力。第四条(以文字为准) 关于一定之数量, 同时以文字及号码表示者, 其文字与号码有不符合时, 如法院不能决定何者为当事人之原意, 应以文 2 / 17 字为准。第五条(以最低额为准) 关于一定之数量, 以文字或号码为数次之表示者, 其表示有不符合时, 如法院不能决定何者为当事人之原意, 应以最低额为准。第二章人第一节自然人第六条(自然人权利能力) 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第七条(胎儿之权利能力) 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第八条(死亡宣告) 失踪人失踪满七年后,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声请,为死亡之宣告。失踪人为八十岁以上者,得于失踪满三年后,为死亡之宣告。失踪人为遭遇特别灾难者,得于特别灾难终了满一年后,为死亡之宣告。第九条(死亡时间之推定)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决内所确定死亡之时,推定其为死亡。前项死亡之时,应为前条各项所定期间最后终止之时。但有反证者,不在此限。第十条(失踪人财产之管理) 失踪人失踪后,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财产之管理,依非讼事件法之规定。第十一条(同死推定) 二人以上同时遇难,不能证明其死亡之先后时,推定其为同时死亡。第十二条(成年时期) 满二十岁为成年。第十三条(未成年人及其行为能力) 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已结婚者,有行为能力。第十四条(禁治产之宣告及撤销) 对于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亲属二人或检察官之声请,宣告禁治产。 3 / 17 禁治产之原因消灭时,应撤销其宣告。第十五条(禁治产人之能力) 禁治产人,无行为能力。第十六条(能力之保护) 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不得抛弃。第十七条(自由之保护) 自由不得抛弃。自由之限制,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第十八条(人格权之保护) 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前项情形,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得请求损害赔偿或慰抚金。第十九条(姓名权之保护) 姓名权受侵害者,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并得请求损害赔偿。第二十条(住所之设定) 依一定事实,足认以久住之意思,住于一定之地域者,即为设定其住所于该地。一人同时不得有两住所。第二十一条(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之住所) 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为住所。第二十二条(居所视为住所(一))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居所视为住所: 一住所无可考者。二在中国无住所者,但依法须依住所地法者,不在此限。第二十三条(居所视为住所(二)) 因特定行为选定居所者,关于其行为,视为住所。第二十四条(住所之废止) 依一定事实,足认以废止之意思离去其住所者,即为废止其住所。第二节法人第一款通则第二十五条(法人成立法定原则) 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规定,不得成立。 4 / 17 第二十六条(法人权利能力) 法人于法令限制内,有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之能力。但专属于自然人之权利义务,不在此限。第二十七条(法人之机关) 法人应设董事。董事有数人者,法人事务之执行,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取决于全体董事过半数之同意。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数人者,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对于董事代表权所加之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人得设监察人,监察法人事务之执行。监察人有数人者,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各监察人均得单独行使监察权。第二十八条(法人侵权责任) 法人对于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权之人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之损害,与该行为人连带负赔偿之责任。第二十九条(法人住所) 法人以其主事务所之所在地为住所。第三十条(法人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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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