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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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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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的本质特征——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性
:现实侵害与侵害危险的统一
:主观恶性与客观侵害的统一
讨论:客观归罪 主观归罪
(2)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
:行为对刑法的违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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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目的
思考1:行为违反刑法符合犯罪构成后还要不要考虑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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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1:对精神病人等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能否实行正当防卫
讨论2:对动物能否实行正当防卫
:刑法是客观的评价规范
:刑法是主观的命令规范
国:主客观相统一
讨论1:偶然防卫 证人故意作虚假证言的
讨论2:故意伤害罪伤情程度的判断
: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的结果——结果恶
:行为本身样态和实施行为时的心情——行为恶
私见:结果无价值为主 行为无价值为辅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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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的本质和分类一、犯罪的本质 ⒈国外刑法理论 ⑴权利侵害说:犯罪是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费尔巴哈) ; ⑵法益侵害说:犯罪是对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的侵犯或者侵害的危险
⑶规范违反说:犯罪是对法规范或者法秩序的违法
⑷义务违反说:犯罪是对义务的违反(纳粹法学家)
⑸折衷说 ⒉国内刑法理论 ⑴阶级本质(我国和前苏联):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⑵法律本质:①合法权益侵犯说;②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说(通说) :
(1)法益侵害说:犯罪是对法益的侵犯
(2)法益: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
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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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的分类 ⒈理论分类 ⑴重罪与轻罪(1791年法国刑法典)
⑵形式犯与实质犯:(以被侵害法益表现是否明显为标准)
⑶自然犯与法定犯(意大利,加罗法洛) 自然犯(刑事犯):侵害威胁法益并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
法定犯(行政犯):违反行政管理而侵害威胁法益的现代型犯罪 ⑷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隔隙犯: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
非隔隙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
⒉法定分类: ⑴国事犯与普通犯
⑵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定罪量刑条件的犯罪
真正身份犯:***罪、受贿罪、刑讯逼供罪
不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
⑶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诽谤罪、侮辱罪、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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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基本犯: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结果加重犯
加重犯: 数额加重犯
情节加重犯
手段加重犯
减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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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一、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 ⒈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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