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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哪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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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哪些
篇一: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浅析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摘要】一般情况下,是保障合同双方公平的依据。由于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大量存在,保险合同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偏向被保险人,虽然新保险法中增加了通常理解的解释有利于保险人,但两者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较为混乱,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保障。
【关键词】保险合同 信息不对称 解释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合同一经有效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发生纠纷时,就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来进行判断。
一、为何保险合同解释要有利于被保险人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保险人逐渐拥有雄厚的资本和专业的技术团队,计算风险概率,经营业务的扩大使得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己转向保险人一方,特别是保险法中告知义务的广泛应用使保险人在保险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得到了改善,保险消费者在保险交易中明显处在了劣势地位。信息不对称有两种表现形式: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对于信息的优势方来说,保险公司的逆向选择主要表现在:保险人特别是保险代理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对部分信息的隐匿,误导投保人导致逆向选择。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保险人利用投保方专业知识的匮乏,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采用种种理由
篇二: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的确定性判断。《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保险合同应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有:
1、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按保险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用词应按通用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应按该行业通用的文字含义解释,同一合同出现的同一词其含义应该一致。当合同的某些内容产生争议而条款文字表达又很明确时,首先应按照条款文义进行解释,切不能主观臆测、牵强附会。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承保危险之一“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
势。而有的被保险人把平时用熨斗烫衣被造成焦糊变质损失也列为火灾事故要求赔偿。显然,按文义解释原则,就可以作出明确的判断。
2、意图解释。意图解释即以当时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如果文字准确,意义毫不含糊,就应照字面意义解释。在实际工作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意图解释,以防止意图解释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于多数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保险人在拟订保险条款时,对其自身利益应当是进行了充分的考虑,而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接受保险条款,一般不能对条款进行修改。所以,对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非起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以示公平。只有当保险合同条款模棱两可、语义含混不清或一词多义,而当事人的意图又无法判明时,才能采用该解释原则。所以,《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4、尊重保险惯例。保险业务有其特殊性,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业务。在长期的业务经营活动中,保险业产生了许多专业用语和行业****惯用语,这些用语的含义常常有别于一般的生活用语,并为世界各国保险经营者所接受和承认,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的能行用语。为此,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对某些条款所用词句,不仅要考虑该词句的一般含义,而且要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含义。例如,在保险合同中,
“暴雨”一词不是泛指“下得很大的雨”,而是指达到一定量标准的雨,即雨量每小时在16毫米以上,或24小时降水量大于50毫米的,方可构成保险业所称的“暴雨”。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存在的问题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缺乏统一性且适用顺序不明。
长期以来,国内的法律条文对保险合同究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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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