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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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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doc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71213(颁布时间)
19971213(实施时间)
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公路基础设施建 设,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保护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路规费,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 的,用于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及公路运输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的 专项资金。
本条例所称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是指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 定应当缴纳公路规费的车辆所有者或者车辆使用者。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规费的征收、缴纳和管理,必须遵守本 条例。
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或者投资建成并经营的 公路的收费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路规费征收与使用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管 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 (地)、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 辖区内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公路规费征收机构具体实施公路规费的征收工作;交通稽查机构依法 在公路上检查公路规费的缴纳情况。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规费征收人员和交通稽 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经常检查其执法活动,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 当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公路规费征收人员和交通稽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着装整齐,佩带标 志,持证上岗,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照章收费。不得刁难缴费义务 人,不得重复收费。
第七条公路规费稽征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统一的专用 标志和示警灯。
第八条 公路收费、检查站点的设置,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 以公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九条公路规费的征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范 围和标准执行。
第十条公路规费的减征、免征范围按照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执 行。具体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符合公路规费减征或者免征条件的,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规 定办理减征或者免征手续,领取缴讫凭证或者免缴凭证。不符合减征、 免征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征、免征公路规费。
虽符合减征或者免征条件但未领取相应凭证,或者领取相应凭证后擅 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按应征规费车辆追缴有关公路规费和缴纳滞 纳金。
第十一条公路规费征收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张贴公布公路规费的 征收项目、依据、标准及减征或者免征等有关规定,并设立举报电话 或者投诉站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对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公 路规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对不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 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三条以购买、受赠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到落籍地公路规费征收机构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未按规定缴纳 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落籍手续。
车辆办理落籍手续后,应当在五日内到公路规费征收机构办理公路规 费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车辆所有者应当自车辆转籍、过户、调驻、改装、改变用 途和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到公路规费征收机构办理缴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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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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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