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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瑶城景区管理办法草案 金秀瑶族自治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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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瑶城景区管理办法草案 金秀瑶族自治县.doc山水瑶城景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水瑶城景区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 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维护其正常的秩序和良好的游览环境,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水瑶城景区(县城)规划范围内的单位和个 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规划范围内,是指山水瑶城景区建成区和因县 城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景区管理是指对景区规划与建设、市政公用设 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交通、旅游经营等公共事务 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景区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 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山水瑶城景区管理委员会是景区管理工作的综合协 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景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考核。
所涉及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景区管理行 政执法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金秀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景区 管理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配合做 好所在区域的景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山水瑶城景区的保护、开发与利用,必须制定规划。 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 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负责景区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景区周边查处违 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景区周边的建设应当遵守景 区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开挖山体及破坏植被。
第七条 应当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和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建 设景区道路、绿地、停车场、停车泊位、公交站点、出租车停靠 点、环卫、公厕等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并设置规范的标识、标牌。
第八条 景区内建设各种管线(含通信、网络、电力、燃气、 供水、排水等)、杆线或者其他设施,须经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同 意后方可建设。埋设在景区道路下的各类管线发生故障需紧急抢 修的,可先行开挖,同时报告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 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如改变原来位置、高程的,须规划部门先批 准方案后再建设。
第九条 批准的建设项目禁止下列行为:
(—)擅自扩大建筑面积或者在屋顶、地下进行加层;
擅自改造、拆除具有民族特色的建筑构造和改变建筑 风貌。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 混凝土。下列情形除外: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需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 法生产的;
(二) 因道路原因,运输预拌商品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 施工现场的;
(三)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原因确需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四) 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三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景区道路、 桥涵、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不得随意移动或破坏环卫、 路灯、亮化等设施。
不得在景区道路、桥涵及范围内修建影响道路、桥涵功能与 安全的建(构)筑物。
紧急抢修工程需要挖掘道路、桥涵的,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 施,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在景区的金秀河道及其管理地带内,禁止下列行 为:
(—)排放污水;
(二) 倾倒垃圾、废渣、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
(三) 建设建(构)筑物;
(四) 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和农作物;
(五) 堵截河道及抽水灌溉;
(六) 擅自覆盖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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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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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