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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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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委托代理合同
(2017)粤鹏鼎(民)代字第( )号
委托人: 公民身份号码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陈庆忠律师及其团队为甲方与汪晓斌、张少文、深圳市朋友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代理人(包括诉讼、非诉讼),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二条 律师费的支付。乙方依《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乙方按如下方式收取律师费: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办案费人民币贰仟元整(¥);此外,甲方同意依代理案件的办案结果,在案结收款当天按实际收回款项的百分之陆(6%)向乙方足额支付律师费。多次回款的,按上述比例和支付方式逐次支付。乙方收款账号为:开户名: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
账 号:7914 0154 7400 17888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龙华支行
、上诉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由有关机构收取的费用,均由甲方支付并承担。
、复印费、鉴定费、翻译费等必要费用,以及律师到深圳市外办案时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旅差费,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乙方承办律师必须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在代理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
第四条 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不履行上述义务或故意隐瞒案件真实情况或对乙方承办律师之代理工作不配合及不予协助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依约所收代理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之费用。
第五条 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约定履行应负的职责和义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六条 如本合同第一条所确定之承办律师因故无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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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