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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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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诸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
二O—O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
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界定
第四章 建筑容量
第五章 建筑间距
第六章 建筑高度
第七章 建筑退让
第八章 绿地
第九章 城市道路
第十章 停车场(库)
第十一章地下空间
第十二章场地设计
第十三章市政工程管线
第十四章村庄建设
第十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六章附则
附录
附录一技术指标计算的规定
附录二 用词及计算方法的说明
附录三 诸暨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补充规定(诸建建[2010] 54号)
附表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置标准(DB33/T1021-2005 )
第一章总则
,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 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 2本规定适用于诸暨市域范围。
,必须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 规定外,还应当满足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历史文化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 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 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 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执行。
,临时建筑,农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执行。
,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批 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 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适建范围,同时提供调整的详细规 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设用地的界定

新建项目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 续建、改建等已取得土地权证的项目建设用地,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界线范 围、面积为准。
,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 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或作为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 中转、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社会公益性用地。
,应编制整体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分 期建设方案,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方案实施。

(一) 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7%。比例配置。
(二) 工业厂区内禁止建设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 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厂区内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 %。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0%。
第四章建筑容量
、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 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它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2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成片开 发地区,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进行地块前期研 究,经批准后实施。
、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 性详细规划执行。
地面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一般应符合表4-3的规定。
表4. 3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控制表
建筑类别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低层
30. 0%
1. 0
住宅建筑
多层
30. 0%
1. 5
高层
25. 0%

低层
45. 0%
1. 3
办公建筑
多层
40. 0%

高层
35. 0%

商业综合建筑 (含旅馆建筑)
低层
50. 0%

多层
50. 0%

高层
40. 0%

注:1、表中指标均为上限。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不具有对应关系。
2、对未列入表4-3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其建筑容量控 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确定,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3•旧城核心区及特定区域的建筑容量控制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 照上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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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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