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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代理意见.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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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代理意见
范文一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建二局主张优先清偿权一案,贵院正在审理之中,我作为代理人,现根据有关法律 规定和司法解释补充以下代理意见。
合同法第286条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 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 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企业破产法第109条明确规定,对破产人的特产财产享有担 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最高法《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71条明确规定,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批复》法释[2002] 16号第一条明确规 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 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行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 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峻工之日起或者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 计算,该条规定明显与合同法第286条相悖,故应属无效。
联系本案讲:中建二局于1999年12月10日与工农兵二局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协 议,承包了 “工农兵商厦”项目。此后工农兵才进行招标,中建二局并未中标。中标单位 强行进入工地,中建二局即提起民事诉讼,旦于2000年12月底撤出工地。2001年12月, 贵院以2000咸经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由被告 支付原告工程款454万余元及利息。并返还保证金50万元……双方均未上诉。根据中建 二局申请,2002年元月18日,贵院以2002成法执字第0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 封被执行人正在建设中的咸阳工农兵商厦,查封范围内工农兵商厦中产权属于工农兵集团 的所有房产。查封期间,不影响商厦继续建设,但不得对商厦预售、转让过户、抵押、租 赁、拍卖等。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但此后不知贵院出于何种原因,乂违 法作出2002成法执字06-2号裁定书,将查封范围变为地下室。导致中建二局的优先清偿 权仅实现了部分,现工农兵集团已进入破产程序。所以,中建二局依法享有优于抵押权的 优先受偿权,或将该部分财产先行提出用了清偿中建二局债权。不列入破产财产范围。请 贵局依法裁定。以免中建二局申请国家赔偿,给贵院和国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代理人:姚永安
5月28日
范文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关于原告袁X诉被告重庆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劳务公司”、中国建 筑XXXX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X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们接受原告袁X之委托, 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现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
根据合议庭总结,本案争议焦点有二,即1被告中建X局与原告袁X之间是否存在租 赁合同关系;2被告中建X局就涉案合同系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承担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第一,关于被告中建X局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的问题
一被告中建X局系涉案《租赁合同》的签章一方。
被告中建X局自认系应原告袁X方要求签章,旦《租赁合同》抬头“乙方承租方”处 与尾部加盖有中建X局昆明翠海雅筑总承包项目部印章。
被告中建X局既然认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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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