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维保合同 4.doc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示范文本)
建筑名称: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沢《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维修保养建筑名称:
二、 维修保养范围:乙方负责下列第 项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技术服务。
1、消防供配电设施;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消防供水 设施;4、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泡沫灭火系统;7、气体灭火系统;8、防排烟系统;9、火灾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0、应急广播系统;11、消防专用电 话;12、防火分隔设施;13、消防电梯;14、细水雾灭火系统; 15、干粉灭火系统;1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7、可燃气体探测 报警系统;18、灭火器;19、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三、 维修保养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
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四、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核查乙方维修保养机构资质证书和现场维修保养人 员执业资格证书。
2、 按规定配备值班和管理人员,落实值班和管理措施。
3、 掌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操作规程,发现消防设施存 在问题和故障并及时通知乙方修复。
4、 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更换建筑消防设施配件,承担建筑消 防设施换件和维修保养费用。
5、 维修保养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甲方应当明确是否继续 与乙方签订维保合同。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 具备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相应资质、资格,依照法律法 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 活动,对维修保养质量负责。
2、 根据维修保养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的维修保养方 案,明确项目负责人,至少指定2名以上执业人员负责实施。执 业人员维修保养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维修保养记录。
3、 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 )等消防技 术标准规定的内容、程序、周期等要求,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建 筑消防设施开展检查、维修、保养、测试等技术服务。
4、 每年对承担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1次全面 检查测试。年度检查测试报告应当按规定送达甲方。
5、 在巡查、巡检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故障,或 接到甲方通知要求维修的,能够当场修复的应当立即修复解决; 没有条件立即修复解决的,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维修,尽快排 除故障。
6、 对故障零部件提供临时备件,保障消防设施能够在紧急 状态下发挥作用;对故障零部件确需更换的,向甲方提出建议, 并出示更换部件报废证明。
7、 对甲方值班或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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