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租赁合同28765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将坐落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黄庄村二组136号店面承租给乙方, 面积约250平方。
租赁期限为六年:2010年6月1日开始至2016年5月30日止。
租金支付方式:第一年租金38000元,分2次付款,第一年付款合人民币19000元(时间2010年6月1日至12月1日为半年)第二次乙方应付甲方19000元(时间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止)(共一年)。
第二年38000元,分2次付款,第一年付款金19000元(时间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1日为半年)第二次乙方应付甲方租金19000元(时间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6月1日止)(共一年)
第三年租金40000元分2次付款,第一年付租金20000元(时间2012年6月1日至12月1日为半年)第二次乙方应付甲方租金20000元(时间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止)共一年
第四年租金45000元,乙方应一次付给甲方租金45000元(时间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1日止)共一年。
第五年租金45000元,乙方应一次付给甲方租金45000元(时间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止)共一年。
第六年租金50000元,乙方应一次付给甲方租金50000元(时间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止)共一年
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交付水电费,并于每月10日前交清上个月水电费。租赁期间如未经甲方同意,拖欠租金,按每天100元加收滞纳金。
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借故接触合同,当事一方如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时须提前贰个月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并提出解除合同一方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乙方租赁期间经营超市食什,不得用作为其它用途经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文明经商。自觉交纳各种税费,乙方经营期间发生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经营期间日甲方发生产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不得利用该店之便进行违法活动,如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赔偿甲方一个月的租金,乙方要承担因非法活动而产生的一切民事,经济,法律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应爱惜店内一切设备,如故意过失造成该房屋及配套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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