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专职消防队的建设,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城市消防站建设 标准》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等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 扩建的专职消防队。
己建成的专职消防队, 应当参照执行,逐步达到本标准的 要求。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在立项、选址、筹备、建设、装备和 人员配备等方面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实施。
对专职消防队建造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 以及对消防队建
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应当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 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二章分类和选址
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可分为一类消防队、 二类消防队、三
类消防队三类。
一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 5 辆以上。
二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 3-4 辆。
三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 1-2 辆。
第六条 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专职消防队应设在城镇、 企事业单位适中位置、 便于
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 (道路) 地段, 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
需要。
辖区内有生产、 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队应设
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上风处, 距离危险源和管道不得
小于 35 米。
专职消防队车库门应朝向道路, 门前距离不得小于
15 米。
第三章 建设项目和建筑标准
第七条 专职消防队建设项目由场地、 房屋建筑、 装备和
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
专职消防队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
专职消防队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应预留 1 个备用车位) 、通信
室、值班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灭火抢险器材库、器材修
理间、清洗室、会议室、灭火救援资料室、干部备勤室、消防
员备勤室等组成。
训练塔:一类、二类消防队必须建造,三类消防队为选建。
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浴室、晾衣室(场) 、贮藏
室、盥洗室、厕所等组成。
消防队的装备是指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 消防员防护器材、训练器材、通信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 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营房总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
一类消防队:2300平方米以上。
二类消防队:800平方米以上。
三类消防队:350平方米以上。
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营区应由营房和训练场地组成。
专职消防队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 1确定。专
职消防队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 表1
名称
(平方米)
名称
(平方米)
名称
(平方米)
消防车库
80/每辆
体能训练室
20-60
消防员宿舍
50-90/每问
通信室
10-30
器材仓库
15-50
浴室
10-60
贮藏室
15-30
干部宿舍
15-30/每问
电视、文化学****室
20-60
营房其它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可参见《城市消防站建设
标准》执行。
训练场地应设置体能、 技能训练设施, 周围视情进行绿化。
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并符合
抗震要求。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办公设施和库 (室) 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办公室应配备办公桌椅 2 套、电脑 1 台、档案柜 1
组、电话机 1 部等常用办公设施。
二、 通信室必须配备基地台 1 部、 接警电话 (电脑) 1 部、
办公桌椅 1 套。
三、学****室应按人数配备桌椅。
集体宿舍中每人应配备床、 床头柜及贮藏柜。 配备统
一的被褥、床单、竹凉席、枕头等床上物品。床上物品、床头
柜和贮藏柜等物品必须摆放统一、整齐有序。
车库内应划出车辆停车线并设置战斗服放置架, 战斗
服叠放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器材库内装备摆放必须整齐有序, 符合库室摆放要求。
第四章 人员配备标准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有奉献精神。
二、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养和品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四十岁以下的公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专职消防队队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按照管理干部、指挥员(队长、
指导员) 、班(组)长、战斗员和防火员等岗位配备人员。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执勤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标准:
配备 1 辆消防车的执勤人员不得少于 9 人; 配备 2 辆消防
车执勤人员可按所配消防车每辆 8 人确定; 配备 3 辆及以上消
防车的执勤人员可按所配消防车每辆 7 人确定;轻便(吉普)
消防车执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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