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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第六讲:错误论.ppt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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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错误论
构成要件错误
乃指行为人主观上认识之内容与不法构成要件之客观构成事实不相符合而言。其又可分为阻却故意之构成要件错误、客体错误与因果流程错误
(一) 阻却故意之构成要件错误
乃指行为人因欠缺构成犯罪事实之认识,而足以阻却故意之构成要件错误。此时因欠缺认知要素,故排除故意,但仍须讨论有无构成过失犯罪之可能。例如误他人雨伞为己有而携回,此将不成立窃盗罪。一般看法认为「故意」属犯罪之「主观构成要件」,故于主观上若无故意,只是行为正好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则仍不会成立故意犯罪。
(二) 客体错误
乃指对于行为客体之错误,即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之行为客体与其行为在客观事实上所侵害之客体不相一致而言。又可分为构成要件等价之客体错误及构成要件不等价之客体错误。
1、 构成要件等价之客体错误 指行为人主观上认识之行为客体与其行为在客观事实上所侵害之行为客体,就构成要件所保护之法益价值而观,具有构成要件等价之客体错误。此等错误,并不足以影响故意,而仍成立行为人主观上本所欲违犯之罪的既遂犯。例如甲误乙为丙而杀之,则因构成要件所要保护之法益等价,故仍论以故意***,而不得阻却犯罪。
2、 构成要件不等价之客体错误
指行为人主观上认识之行为客体与其行为在客观事实上所侵害之行为客体,就构成要件所保护之法益价值而观,具有构成要件不等价之客体错误。例如误人为兽而杀之,因构成要件不等价,故不能论以***罪,而只能以过失致死论罪。
3、 打击错误与客体错误
指行为人由于失误,致其所损伤​​行为客体与行为人本所认识而应受损伤之行为客体不相符合。例如甲开枪射杀乙,却不慎误中丙,甲所认识而应受损伤之客体本为乙,但所损伤之客体却为丙。仔细究之,打击错误乃行为实行之失误,并非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之错误。此时,依通说见解,行为人对目的客体应成立未遂犯,对失误客体应成立过失犯,二罪乃属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之想像竞合犯,故从一重处断。
(三) 因果历程错误
「因果历程错误」是指主观因果历程与客观因果历程不一致的现象,例如甲将乙自桥上推下,欲溺毙乙,然乙因撞上桥墩而亡;又如甲开枪射立于桥边之乙,然乙虽未被射中,但却坠入河中溺毙。依通说见解,使结果发生之因果历程虽与故意内涵中本所预见之因果历程有所偏离,但行为对于行为客体所构成之危险并未因之减轻或消失,故此等主观认识上之因果历程与客观事实上之因果历程不相一致之情形,原则上自不足以排除故意之成立,行为人仍应成立故意犯罪之既遂。
法律错误
基于刑法之预防目的,我们会要求行为人知道他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又称「法禁止之认识」或「违法性之认识」。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他的行为是违反法规范禁令,那么处罚行为人以避免他下一次再犯就没有意义。那么,行为人须认知到什么程度?学说认为,行为人不须对其行为触犯特定刑法条文有认识,亦非对于行为之可罚性的认识,而是行为人于行为当下了解有违法律规范之禁止或诫命即可,不需要要求至行为人知悉特定法条、要件等。只要行为人知道其行止违反法律规范,而与社会共同生活秩序之要求不符即可。而,对于行为人了解规范的意识,刑法上称之为「不法意识」。
罪责理论(故意=认知+意欲,不法意识属于罪责独立之要素)
按现今通说,不法意识是独立于主观构成要件以外的罪责要素,若欠缺不法意识,不影响构成要件故意的成立。因此,不法意识是独立之罪责要素,欠缺不法意识仍会该当构成要件,只是会影响罪责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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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