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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体与司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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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体与司法论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作者:吴丽文章来源:转载点击数: 237 更新时间: 2010-6-24 [ 摘要] 目前在我国, 媒体影响力迅速扩大, 但是它在行使舆论监督这一功能时, 出现了错位越位的现象, 对于政府行政和司法公正产生了不良影响。随着我国民主化、法制化进程的加快, 平衡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就显得越加重要。[ 关键词] 媒体审判;舆论监督;司法公正所谓“媒体审判”是指一些新闻传媒在对法院未结案件的报道中, 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带有明显暗示意味的言论, 极力渲染一方当事人的观点, 煽动社会公众的情绪, 力图激起公众对某一方当事人的憎恨或同情, 给法院审判造成强大舆论压力, 导致某些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审理。即新闻舆论超越司法程序, 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也称舆论审判。一、冲突实例案例一“: 张金柱案”; 被告人张金柱系公安人员, 喝酒后驾车撞倒两个人, 其中一人当场死亡, 另一人被卡在汽车底部拖出三里之遥,其犯罪行为十分恶劣,犯罪后满不在乎的态度又实在令人憎恶。针对这一案件, 在法院尚未完全认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 新闻媒体在起诉前和审理中作了广泛报道,连被卡在车底拖走的被害人拍打车门、被告人在车上肯定应该知道车下有人的情节都作了认定,可谓“皆曰可杀”,形成很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法院后来对其判处死刑。后来, 湖南省高院在二审中排除新闻舆论的干扰, 认为被告行为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相符, 应定交通肇事罪, 因犯罪情节恶劣, 以此罪的最高法定刑 15 年量刑。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媒体审判”对司法产生的巨大的舆论压力,导致案件判决背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丧失司法的独立性。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由于新闻媒体的过度干预, 严重侵犯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 最终影响判决结果,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案例二“:刘涌案”被公认为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一次漂亮战役。一个长期通过打砸砍杀等暴力手段聚敛钱财的***(性质)老大, 不但是一个企业集团的董事长, 竟然还是人大代表、民主党派负责人, 以其为首的犯罪团伙为害社会, 情节恶劣。该案件导致了媒体的大力关注。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对已经终审的刘涌案进行了提审, 并判处刘涌死刑。事后, 人们普遍认为是媒体的舆论监督发挥了重大作用。尽管如此, 还是“有人对媒体间接提出了批评, 认为刘涌案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 控方指控的刘涌团伙的‘犯罪事实’, 不一定是事实, 媒体在法院判决之前报道控方的指控, 已经将刘涌描绘成一个罪恶累累、死有余辜的罪犯, 严重误导了舆论, 以致二审法院改判刘涌死缓时难以被公众接受, 并激起了舆论的强烈反应”。根据这样的逻辑, 刘涌最终被最高法院改判死刑无疑是媒体误导的结果。该观点是否正确暂且不提, 但它显示了媒体报道和司法公正之间存在着的不可回避的冲突。二、“媒体审判”形成的原因 1. 媒体监督缺乏必要的限度。在我国, 媒体不是个人的, 每一个媒体的后面都是一个大的权力机构, 媒介成为行政权力的触角, 是不能完全脱离这种刚性力量的干预的, 媒体很大程度上表达的就是党和政府的声音, 因此它的影响力不容小觑。新闻媒体的“官方化”角色的影响力过于强大, 以至于给被监督者造成巨大的压力, 造成媒介引导甚至强迫审判的局面。这些现象和行为必然冲击司法的公正。我国的司法活动虽然有独立的原则,但是因为它必须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司法机关在人事上、财政上都受制于行政权, 这就直接导致裁判官的身份职务是难以独立的, 主管机关领导很有可能因为受到媒介报道而影响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从而对法官施加难以抗拒的影响。或者法官出于自己的考虑,迎合官方媒体,做出不公判决。 2. 司法制度的空缺给媒介带来了“钻空子”的机会, 媒介是情有可原。我国的司法体制虽然正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 但由于其自身的缺陷、执法过程中的种种漏洞,以及其内部的监督无力等原因, 都在不同程度上使人们对其能力和效力产生了怀疑。为了解决问题, 人们不得不向媒体寻求帮助。而一些媒介正是利用了这点, 找到了突破口,进行了干预,才造就了越来越多的“媒体审判”现象的出现。新闻舆论监督“钻空子”是难以避免的。 3. 媒介过分追求市场效用, 缺乏理性思考。传媒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能够站住脚跟, 为了能够更多地吸引大众的注意力, 媒体就只能依靠报道社会热点问题来提升关注度了。新闻媒介报道司法案件时往往是从感性的角度、道德的视角来进行分析考虑。使得案件形成——一个脱离了法律依据的舆论氛围,影响了司法公正。三、解决“媒体审判”的措施 1. 媒体监督角色的正确定位。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时, 只是客观事实的反映者, 不是裁判者, 需要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便用一个比较清醒的态度来审视复杂的社会现象, 观察到事务的本质, 并且以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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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