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管理制度请销假管理制度为加强机关干部纪律性, 增强集体观念, 提高服务质量, 根据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考勤制度, 请销假管理制度。(一) 病假管理制度 1 、因病必须治疗和休息三天以内的,本人写出书面假条,由## #主任批准, 转办公室备案。超过三天以上的, 必须持有医院诊断书或请假条,由所在单位领导转呈主管领导审批,转办公室备案。 2 、根据新政办 97 号文规定: 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3 、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工资照发;⑵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 发本人工资 90% ,或扣工资总额 10% 。 4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⑴工龄满三十年的, 工资照发;⑵工龄满二十年的, 扣工资总额的 10% ;⑶工龄满十年的, 扣工资总额的 20% ;⑷工龄不满十年的, 扣工资总额的 30% 。 5 、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不计算工龄。 6、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 14 周岁以下子女患病时, 职工可凭疾病证明享受护理假,男女双方全年累计各不超过 23 天,须向办公室领导按程序请假审批, 将证明和假条转政府办公室备案, 管理制度《请销假管理制度》。 7 、病假计算含法定节假日。(二)事假管理制度 1 、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 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 私自离开岗位的, 按旷工处理,扣旷工期间全部工资。 2 、请事假半天不超过一天者,由办公室领导审批,超过一天以上者,由主管领导审批后,转办公室备案。 3 、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间工资照发。 4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 70% 计发。年终考核不予评为优秀。 5 、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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