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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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协会章程
××××养猪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养猪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养猪协会是由天九镇范围内所有自愿加入协会的养猪户组成的,促进养猪业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协会的共同努力,力争把天九镇建设成面向粤、港、澳及其它沿海发达地区的生猪供应基地,使天九镇养猪业逐步走向专业化、规模化、科学化的道路。
第四条:协会接受定南县农业局的业务指导和定南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会址设在天九镇政府。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主要业务范围:
㈠建立并健全全镇生猪生产与销售信息网络,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收集、传递并发布生猪市场信息; ㈡为所有会员联系优良种猪和饲料; ㈢开展会员间的经验交流,搞好服务、技术培训; ㈣积极参与、支持和组织会员与万头猪场生猪饲养户联合组建产销衔接的“公司农户”等产业组织; ㈤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有关问题和建议,争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养猪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 ㈥实行共同防疫,提供产供销***服务; ㈦组织会员学****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㈡拥护协会的章程; ㈢自愿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工作; ㈣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㈢监督协会工作,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㈣合法经营权益和利益得到保护;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㈢审议协会年行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㈣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有关活动,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意见; ㈤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㈥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协会的最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⑴制定和修改章程; ⑵选举和罢免理事; 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⑷决定终止事宜; ⑸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农业局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⑵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⑶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⑷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⑸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⑹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⑺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⑻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的会长、事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周岁;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协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⑴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⑵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⑶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理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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