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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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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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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金 [2005]53 号
发布日期】 2005-05-27
生效日期】 200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2005年 5月 27日 财金[2005]53 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 健康发展,现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 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 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 “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
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 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 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 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 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 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 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 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 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 一)严格控制原则。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 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 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 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 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 三)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 四)及时处置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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