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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律师角色定位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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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律师角色定位探讨.doc简论我国律师角色定位探讨
(作者:郑建伟 发表时间:2014年“月)
我国现行《律师法》将律师角色定位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的工作者,并不能满足社会对律师的角色需求,也没有全面反映律师 的自身属性。社会需求和价值取向决定着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律师 应当是现代社会中一支独特的法治力量,是正确表达权利、制衡权力 滥用的独立的社会法律监督者,这也是和谐社会构建中我国律师应有 的基本定位。
律师角色定位独立法律监督者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律师角色的定位
(-)国家法律工作者
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 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 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 民的合法权益。”《律师暂行条例》把律师规定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是具有公职身份的国家干部,拿国家工资,带行政级别,与一般国家 工作人员没有本质的区别。律师的资格,并非经考试获得,而是由行 政机关考核授予。律师是科层化管理的行政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其职 责与一般工作人员无很大的差异。大多数律师受雇于公办的律师事务 所,其主要工作是运用政府制定的规范。
(二) 社会法律工作者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 了很大变化,因此对律师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1996年《律师法》 第2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 务的执业人员:这一规定,意味着律师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转变为 “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由国家包办和包揽业务变成律师依靠自 身服务,自谋生计,自求发展,获得了比较充分的独立性,从而实现 律师职业“从国家型向民间型的转变:
(三) 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者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该法根据形势的变化,对很 多方面进行了修订。在界定律师职业的性质这一问题上,更加突出了 律师的本质属性,其第2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新修订的律 师法将“社会”改为“当事人”,使得律师的服务对象更加明确,也使得律 师的概念更加准确。这一概念明确了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 人员,体现了律师的服务性,律师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虽然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同为法律人,但律师不像法官、检察官具有 公共权力,律师只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 服务,由此获得报酬,并赖以生存和发展。同时,新修订的律师法还 特别强调,“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 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普遍认为,律师的这一定位,是律师职业本质 属性的回归,有助于增强律师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助于提高人们对 律师社会角色的认识和尊重。
二、国外对律师角色的定位
(-)独立的“自由职业者”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律师法》第一条规定:律师是独立的司法 工作者;律师的活动不具有经营的性质;法国《关于改革若干司法职 业和法律职业的第71 - 1130号法律》规定:律师执业属于自由独 立职业,律师以协作律师、公司职员、律师协会会员身份执业,不享 受领薪资格。律师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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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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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