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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docx


文档分类:幼儿/小学教育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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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意见》等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 包括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所有在职教师。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奖优罚劣、促进发展的原则, 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与年终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重在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导向作用。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安排在学年度第二学期末进行。第二章考核内容和等次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主要包括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考核内容详见《咸阳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内容》(附件 1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人选不超过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 30% 。基本评价标准如下: 1. 优秀: 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爱岗敬业, 师德高尚, 关爱学生, 在工作岗位成绩显著, 深受家长和师生的好评,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师德考核总分 90 分及以上。 2. 合格: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履职尽责, 师德良好,关心学生,较好地完成岗位工作,群众口碑好, 无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师德考核总分 60-89 分。 3. 不合格: 未能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发生了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者; 在网络、新闻媒体有诬告他人或发表不正当言论者; 或者师德考核总分低于 60 分者。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一经查实, 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出现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行的; 2. 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讽刺、挖苦、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或剥夺学生上课权利的; 3. 组织、强制、暗示学生参加有偿家教, 或擅自在校外兼职、兼课的; 4. 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 或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的; 5. 索要或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6. 指责、训斥、讽刺学生家长的; 7. 在学生考试、职称评审、评优树模、教学研究中弄虚作假的; 8. 对学生进行骚扰、猥亵的; 9. 参与邪教组织、封建迷信活动及黄、赌、毒活动的; 10. 酒后上课、在课堂上接打电话、吸烟,或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娱乐游戏、炒股经商的; 11. 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不服从学校管理, 不接受学校分配的工作, 损害学校和学生利益的; 12.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13.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安全职责,或因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师生安全事故的; 14.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15. 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被上级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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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ixingma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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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