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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拓展训练受伤,是否算是工伤?.doc.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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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组织员工开展拓展训练,一员工意外受伤,双方在是否算工伤认识上有分歧。 12月23 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员工参加拓展训练受伤算工伤。拓展训练鼻骨骨折 2009 年初,蒋某到沈阳一家酒楼从事营销工作。 2009 年 11月 14 日,蒋某参加了单位组织的内部员工拓展训练, 在训练“信任背摔”时不慎将鼻子砸伤。经辽宁省人民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蒋某受伤后离职上海拓展训练院确认,蒋某与酒店存在劳动关系。 2010 年6月 23日, 蒋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1 年3月9日, 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认定蒋某所受的左侧鼻骨骨折伤害为工伤。酒店不服, 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 2011 年6月 22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认定决定予以维持。酒店不服,诉至法院。是否工伤双方争议酒楼辩称, 蒋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 蒋某的受伤时间是休息时间, 地点也不在单位内, 员工是基于自愿参加的拓展训练活动, 因自己未注意而受伤, 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事故伤害才可认定为工伤,蒋某属公休时间在业余活动中所致,因而不符合该条款的规定。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 蒋某参加的是单位组织的拓展训练, 拓展训练是为了给单位带来更好的效益,蒋某在此期间受伤,应认定为工伤。法院认定应算工伤法院认为, 本案中, 酒店组织单位内部员工拓展训练, 该活动方式和内容并不违背法律禁止性的规定。蒋某作为酒店员工, 参加活动, 可视为属于工作的内容。这种集体活动是单位加强职工之间团结和睦, 增强员工凝聚力, 调动员工积极性, 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手段和方式, 同时也是酒店训练员工工作拓展能力的需要。蒋某在参加活动中受伤, 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适用法规正确, 并无不当。法院判决驳回酒店的诉讼请求。酒店不服,提出上诉。市法院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解读工伤认定七种情况市法院行政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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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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