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将从严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近日,农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2071 号,将就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 GMP 车间生产兽药,经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正的;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限期改正后再犯的等几种兽药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2071 号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现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如下。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累计 2个品种以上或 5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 2万元以上的; (三)生产兽用疫苗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 2批次以上的; (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 5批次以上的; (四)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 5万元以上的; (五)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 2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 GMP 车间生产兽药,经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 GMP 车间生产兽药,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再犯的,属于前款“逾期不改正”的情形。四、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
农业部将从严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中国农业部第2071号公告.doc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