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加强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保证生产及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粗苯、甲醇、甲醛、异酊醛、液碱、纯苯、重苯、二甲苯、甲苯等。
第3条 适用对象
所有携带(运输)危化品的车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入厂流程
第4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入厂之前,门卫需要求车辆熄火停放在指定位置,办理入厂手续,并通知相关部门(物资部)进行确认核实。
第5条 门卫对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查验车辆运输证、驾驶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押运人员的操作证等证件,并详细进行记录,记录表格见附件,证件不全的车辆,严禁入厂。
第6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泄漏,严禁入厂。
第7条 进入厂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并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如:防火帽、灭火器)
第8条 检查合格的车辆,门卫通知物资部装卸人员应引导车辆驶入正确的卸货地点,严禁车辆在厂区随意停放。
第三章 规定和要求
第9条 雷雨、冰雹恶劣天气不得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
第10条 严禁押运员(无驾驶该车型驾驶资格证书)在厂区内驾驶车辆。
第11条 物资部装卸、监磅员、磅房员工均有权对违反该规定人员进行处罚。
第12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入厂危化品车辆登记表
送(拉)货日期
进厂时间
品名
车辆信息
驾驶员信息
押送员信息
防护措施是否到位(防阻燃器等)
出厂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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