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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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的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
根本性的准则.(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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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二、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处罚性)
1、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
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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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具有重要作用,为区分罪与非罪、。
任何犯罪都具有四个共同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2、犯罪主体
-—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 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 须达到的年龄.
4、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5、单位犯罪
-—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 6、犯罪的主观方面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7、罪过-—行为主体实施按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具有的心理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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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8、故意犯罪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直接)或者放任(间接)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 9、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10、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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