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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审查审批流程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
(三)《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
申报条件:
居住建筑、商业建筑、娱乐建筑、体育建筑、文化建筑、交通等建筑、旅馆建筑、金融建筑、医疗卫生建筑、教育建筑、科学实验建筑、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局、电信局、电力等建筑办公建筑、民政建筑、司法建筑、宗教建筑。
申请材料:
(一)节能审查申请(附件3一式一份);
(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含节能计算书)附件4(一式四份);
(三)已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份);
(四)建设单位法人证明(一份);
申请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材料初审受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专家评审、勘察,作出审核意见→出具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书;对不符合的,书面回复申请单位。
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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