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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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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青岛市财政局青人社字〔 2010 〕 135 号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招投标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社会培训资源的优势,建立社会化的职业培训体系,鼓励各类有能力有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类职业技能培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青岛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招投标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青岛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招投标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作用,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是指由失业保险基金和市就业资金补贴的失业人员就业培训、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在岗农民工培训以及其他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第三条职业培训定点机构采取招投标方式,按照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进行。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招标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市内四区职业培训定点机构招投标工作。市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市内四区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开展培训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五市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负责辖区内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招标管理工作。五市三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开展培训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二、投标条件第五条本市辖区内的下列培训机构和单位可以参加职业培训定点机构招投标: ㈠各类技工(技术)院校、职业学校(院); 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㈢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㈣驻青高校和社会团体; ㈤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能力的企业。第六条拟承担政府补贴类职业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持有合法有效的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㈡有健全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和教学管理制度,内部管理规范, 有与投标培训职业( 工种)、培训等级相适应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管理经验。㈢自有满足投标培训职业(工种)的理论和实操教学的场地,其中:理论教室不少于 100 平方米,实****场所不少于 150 的;自有满足投标培训职业(工种)所需的设备、设施和相应的实****材料; 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㈣具有投标培训职业(工种)和培训等级的理论教师和实作指导教师。㈤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违规收费以及其他投诉、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独立核算,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财务制度健全,能出具有效票据。三、招标程序第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根据全市职业培训目标任务和人力资源市场用工需求,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培训等级、人员类别、人员数量等培训招标项目信息, 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或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第八条拟承担政府补贴类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可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招标培训公告, 确定拟培训职业( 工种)、培训等级和培训人数, 制定培训计划、选定培训教材, 并填写《青岛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投标书》(见附件 1) ,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时间和地点报送有关投标资料。第九条市、五市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有关专家分别组成评标小组,在招标公告确定的评标时间进行评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第十条评标小组依据《青岛市招标培训评估细则》(见附件 2 ), 对培训机构送达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书》进行审查, 重点对培训机构专业设置、培训条件、机构管理、培训质量和地域分布五个方面进行评议。经评议合格的进行实地勘验,核实设备设施等有关情况。第十一条评标小组根据材料审查和实地勘验结果,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推荐合格的培训机构以及培训专业和培训等级。市、五市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评标小组的推荐意见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并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见附件 3)。第十二条五市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后, 将各机构的培训职业( 工种)、培训等级、报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后向社会公告。四、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协议确定的培训职业(工种)、培训等级, 并按照规定的开班备案、技能鉴定、培训补贴申报等程序和要求,组织招生开展培训。第十四条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建立学员考勤制度和培训质量跟踪反馈机制,不断完善培训手段, 确保培训质量。要加强与用人单位联系,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促进培训学员及时就业。第十五条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 对培训机构执行教学计划情况、学员到课情况和教师授课情况等进行不定期巡查。对不严格执行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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